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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權的規定

行政處罰聽證權的規定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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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的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處罰聽證,適用本規定。

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涉及聽證事項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行政機關作出下列行政處罰(以下簡稱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較大數額沒收財產;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適用聽證程序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第四條 行政處罰聽證的程序規定根據本規定所稱較大數額,是指對非經營活動中公民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財產2021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財產2萬元以上;對在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財產5萬元以上。

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較大數額標準低於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聽證程序遵循公正、公開原則。

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以公開的方式舉行。

聽證實行告知、迴避制度,依法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