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當事人要求快速處理可以嗎?
一、行政處罰當事人要求快速處理可以嗎?
可以,公民機關對不適用簡易程序,但事實清楚,違法嫌疑人自願認錯認罰,且對違法事實和法律適用沒有異議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可以通過簡化取證方式和審核審批手續等措施快速辦理。但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快速辦理:
(一)違法嫌疑人系盲、聾、啞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
(二)依法應當適用聽證程序的;
(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處罰的;
(四)其他不宜快速辦理的。
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四十二條 快速辦理行政案件前,公安機關應當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快速辦理的相關規定,徵得其同意,並由其簽名確認。
第四十三條 對符合快速辦理條件的行政案件,違法嫌疑人在自行書寫材料或者詢問筆錄中承認違法事實、認錯認罰,並有視音頻記錄、電子數據、檢查筆錄等關鍵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公安機關可以不再開展其他調查取證工作。
第四十四條 對適用快速辦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專兼職法制員或者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
第四十五條 對快速辦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可以根據不同案件類型,使用簡明扼要的格式詢問筆錄,儘量減少需要文字記錄的內容。
被詢問人自行書寫材料的,辦案單位可以提供樣式供其參考。
使用執法記錄儀等設備對詢問過程錄音錄像的,可以替代書面詢問筆錄,必要時,對視聽資料的關鍵內容和相應時間段等作文字説明。
第四十六條 對快速辦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違法行為人認錯悔改、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以及被侵害人諒解情況等情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從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對快速辦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可以採用口頭方式履行處罰前告知程序,由辦案人民警察在案卷材料中註明告知情況,並由被告知人簽名確認。
第四十七條 對快速辦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違法嫌疑人到案後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快速辦理行政案件時,發現不適宜快速辦理的,轉為一般案件辦理。快速辦理階段依法收集的證據,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有關行政處罰中涉及到快速處理的情況,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認定,另外雖然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可以在部分處罰中適用於快速處理,但顯然是需要滿足相關條件的,必須提交相關證據,由司法機關來對適用情況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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