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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行政處罰需要在多長時間上交罰款?

一、藥店行政處罰需要在多長時間上交罰款?

藥店行政處罰需要在多長時間上交罰款?

藥店行政處罰需要一般情況下需要在15日內上交罰款,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是現場交納的,應該當時交納罰款,如果不是當時交納的,應該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交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二、行政處罰聽證的條件是什麼

1、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只限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

這類行政處罰對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將會產生相當的影響,因此,通過聽證程序作出這一方面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確保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性的正確率,避免違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利的侵害。但是,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在行政機關告知權利後,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聽證要求的。

對這類行政處罰進行聽證的決定權在於受處罰的當事人。在行政機關告知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後,由受處罰的當事人根據自已的情況決定是否要求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對受處罰的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行政處罰決定一旦做出,要麼行政相對人就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處罰的措施,比如説所作出的處罰是行政罰款的,通常情況下應當是在15日之內,完成繳納罰款,需要到指定的地點進行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