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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時效2年還是6個月?

一、行政處罰時效2年還是6個月?

行政處罰時效2年還是6個月?

行政處罰的時效是指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人追究行政責任,予以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行政處罰法》對處罰的時效做出了明確的限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行政處罰法時效是兩年。

對於大多數行政處罰案件來説,追究時效為兩年,同時也明確規定在行政處罰時效問題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考慮到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十分複雜,行政違法案件又千差萬別,作出這樣靈活的規定有利於行政處罰的有效執行。實踐中,對時效問題作出了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根據這一規定,對於違反有關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違法行為,追訴時效就應以六個月為限,不再執行兩年的規定。在制定行政處罰法的過程中,關於處罰時效問題,是否規定,如何規定,各方面有許多不同意見。一些同志提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涉及社會生活的眾多領域,情況複雜,有些特殊的行政違法行為被發現需要較長一段時間。

二、行政處罰做出時限規定

行政處罰法只規定了兩年時效期限,也就是説違法行為發生後兩年內沒有發現的,不得再做出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時效的規定是六個月。

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規定,情形又超出了期限,所以應當是違法的。但是違反期限對行政機關和行政處罰行為有什麼樣的影響,法律並沒有規定。從法理上來推斷,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應當是無效的,可以提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三、如何理解行政處罰法時效

1、若在違法行為發生之日兩年內違法行為已被發現,但因其它原因未被處罰,其處罰時間不受追究時限兩年限制;若之前未被發現,則該條的發現時間是指行政機關的立案時間(即立案時間應在違法行為發生/終止之日兩年內),不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

2、行政處罰追究時效的期限是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運輸違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時間,應當從最後一天將違禁物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對於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如某公民自從接通電源時就開始偷電,該案的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應當從該公民停止偷電之日起計算。又如某人違法佔地建住宅,其行為的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應當從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計算。

3、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期限內發現違法行為,但最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超過行政處罰追究期限的,對這種情況法院不以超出行政處罰追究時效處理。

在各種各樣的行政行為作出的規定中,行政處罰以及行政強制對於行政相對人的影響是十分大的,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的是,在日常的生活中注意相關的程序的規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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