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時效2年還是6個月?
一、行政處罰時效2年還是6個月?
行政處罰的時效是指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人追究行政責任,予以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行政處罰法》對處罰的時效做出了明確的限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行政處罰法時效是兩年。
對於大多數行政處罰案件來説,追究時效為兩年,同時也明確規定在行政處罰時效問題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考慮到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十分複雜,行政違法案件又千差萬別,作出這樣靈活的規定有利於行政處罰的有效執行。實踐中,對時效問題作出了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根據這一規定,對於違反有關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違法行為,追訴時效就應以六個月為限,不再執行兩年的規定。在制定行政處罰法的過程中,關於處罰時效問題,是否規定,如何規定,各方面有許多不同意見。一些同志提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涉及社會生活的眾多領域,情況複雜,有些特殊的行政違法行為被發現需要較長一段時間。
二、行政處罰做出時限規定
行政處罰法只規定了兩年時效期限,也就是説違法行為發生後兩年內沒有發現的,不得再做出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時效的規定是六個月。
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規定,情形又超出了期限,所以應當是違法的。但是違反期限對行政機關和行政處罰行為有什麼樣的影響,法律並沒有規定。從法理上來推斷,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應當是無效的,可以提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三、如何理解行政處罰法時效
1、若在違法行為發生之日兩年內違法行為已被發現,但因其它原因未被處罰,其處罰時間不受追究時限兩年限制;若之前未被發現,則該條的發現時間是指行政機關的立案時間(即立案時間應在違法行為發生/終止之日兩年內),不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
2、行政處罰追究時效的期限是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運輸違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時間,應當從最後一天將違禁物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對於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如某公民自從接通電源時就開始偷電,該案的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應當從該公民停止偷電之日起計算。又如某人違法佔地建住宅,其行為的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應當從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計算。
3、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期限內發現違法行為,但最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超過行政處罰追究期限的,對這種情況法院不以超出行政處罰追究時效處理。
在各種各樣的行政行為作出的規定中,行政處罰以及行政強制對於行政相對人的影響是十分大的,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的是,在日常的生活中注意相關的程序的規範等。
-
當場行政處罰要備案嗎
律師解析:當場行政處罰要備案。我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此外,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法律依據:《行政處罰...
-
不履行行政處罰會怎樣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以及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根據...
-
行政處罰分期履行強制執行期限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
-
哪些行為觸犯治安懲處
律師解析: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包括: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會管理等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此類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追究相關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