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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時效6個月後可以提出訴訟嗎

一、行政處罰時效6個月後可以提出訴訟嗎

行政處罰時效6個月後可以提出訴訟嗎

受到行政處罰六個月後,滿足法律相關規定條件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如果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起訴期限。所以説由於公民、法人或者是組織受到行政處罰時不知情或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或者起訴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情況下也是可以提起訴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起訴期限。

二、行政起訴期限和民事訴訟時效的區別是什麼

(一)性質不同。起訴期限規定在《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鑑於《行政訴訟法》是程序法,因此起訴期限是程序性規定;訴訟時效規定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至第一百九十九條,而《民法典》是實體法,所以訴訟時效是實體性規定。

(二)期間變化性不同。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屬於除斥權性質,是一個固定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的情形,除非有正當事由並由人民法院決定,才可以對被耽誤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為可變期間,存在中斷、中止的問題,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將其中止、中斷和延長。

(三)起算時間不同。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從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其採取的是客觀行為的標準,強調“行為”,其一般期限為六個月;而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以當事人主觀感知權利被侵害為標準,強調“權利”,其一般期限為三年。

(四)結果不同。在行政訴訟中,超過起訴期限,當事人喪失的是起訴權,即根本無權要求進入司法程序取得保護,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審查起訴期限,經審查認為超過起訴期限的,會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民法上的時效不是權利消滅的原因,若對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也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五)價值取向和立法目的不同。行政訴訟法中之所以設立起訴期限,在於督促相對人儘快行使權利,提高行政機關執法效率,維護行政管理秩序的穩定,起訴期限在追求法律自由和公正價值的同時,更傾向於追求法律的秩序和效率價值;民事實體法中規定訴訟時效,其目的在於經過法定期間使原權利人喪失權利,使長期存在的事實狀態合法化,有利於經濟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穩定。

最後,在行政機關向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六個月後,當事人如果不滿意行政機關的處罰,認為有不合理的地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會對當事人的行政案件和行政機關的處罰結果做出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