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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沒款概念是如何規定的?

一、罰沒款概念是如何規定的?

罰沒款概念是如何規定的?

罰沒收入是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國家司法、公安、行政、海關或其他經濟管理部門對違反法律、法令或行政法規的行為按規定課以罰金、罰款或沒收品變價收入,以及各部門、各單位追回的贓款和贓物變價收入等。税務機關經辦的税款滯納金、補税罰款收入,通過税收渠道上繳,不屬於罰沒收入。

罰沒款,主要是指對違反相關法規、條例的行為和事實進行的處罰款,沒收款,也可以是行政性處罰、收費的款項,通常我們習慣性的叫罰沒款。

比如交通違規時,交警開出的罰單,需要繳納的款項,就屬於罰沒款。

款項性質:財政非税財務,集中匯繳財政的收入;

通常是在判決書生效之後繳納,也存在判決之前繳納,判決生效後轉罰沒款;認罪態度的體現;

二、罰沒款和罰款一樣嗎

這個不一樣,但是屬於罰款的一部分。

1、罰沒收入:是指執法、司法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法違章者實施經濟罰款的款項、沒收的贓款和贓物變價款。

2、財政部《關於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各級執收、執罰部門和單位所取得的收費收入、罰沒收入,應在3日內上繳國庫。對零星收入,賬面餘額不足1000元的,經本級財政部門同意,可每15日上繳一次;達到1000元的,應及時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3、罰沒收入適用的預算科目,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通過應繳預算款核算。

三、罰沒收入與税收的區別

罰沒收入是對違章、違規行為實施的一種經濟處罰,罰沒收入比税收具有更明顯的強制性和無償性,是財政收入的一種特殊形式,與税收相比,罰沒收入缺乏固定性,具有定向性、一次性的特徵,對取得財政收入缺乏穩定可靠的保證。

按照我國的相關規定,如果司法機關在收取了其他公民的罰沒款時需要建立罰沒財物賬冊,同時也需要將罰沒的收入上繳至同級的財政部門進行統一管理,那麼執行罰沒的機關或組織在處理沒收的財物時需要按照國家的規定程序來進行,在列明清單後隨繳庫憑證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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