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單位犯罪概念如何界定?
就公民個人的能力而言能夠觸犯的罪行的危害程度肯定遠遠不及有足夠經濟實力的單位所犯之罪,所以法律就對單位犯罪進行了專門性的規制並且要求司法在處理此類犯罪的時候要嚴格審查後加以處罰。那麼,法律對單位犯罪概念如何界定?
一、法律對單位犯罪概念如何界定?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單位犯罪自首是以單位犯罪為前提的,沒有單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問題的研究。因此,要研究單位犯罪自首,就必須正確界定單位犯罪的概念,並對其特徵加以分析。
首先,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只是從犯罪主體範圍方面進行了描述,而從概念揭示對象本質屬性的思維形式來看,這遠沒有揭示單位犯罪概念的深刻內涵,但同時它又為單位犯罪的理論研究及其實踐探討留下了廣闊的空間,正因為如此,學理界關於單位犯罪概念的學説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1、所謂單位犯罪就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所犯的罪,繫個人犯罪的對稱。[1]此種觀點認識到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區別,也揭示了單位犯罪的主體範圍,但它實際上是對刑法條文的一種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單位犯罪即單位所犯的罪,這又犯了循環定義的邏輯錯誤。
2、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這由有關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2]與前一種觀點相比,該説區分了單位意志與個人意志,但它所説的單位犯罪只限於主觀上的故意,這與刑法中規定的少數過失的單位犯罪相背離。此外它強調的單位犯罪以非法利益為要件,無疑又縮小了概念的內涵。因此,在八屆大五次會議審議的時候,由於其侷限性而被否決。
3、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法定單位,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由有關負責人員代表單位決定,為本單位謀取利益而故意實施的,或不履行單位法律義務、過失實施的危害社會,而由法律規定為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3]此觀點克服了以上觀點的不足,明確地把過失犯罪納入其中,這與刑法之規定是一致的,同時也不限於以非法利益為要件,準確地揭示了單位犯罪的本質特徵。
綜上所述,單位犯罪其實就是將單位作為一個整體衡量其行為是否突破了法律的限制,如果達到了犯罪的程度就會將擬人化的單位作為處罰的對象進行適當的制裁以彌補其所犯之罪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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