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如何規定罰金和沒收財產的?
一、刑法是如何規定罰金和沒收財產的?
刑法上有關罰金和沒收財產的規定有: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應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二、司法解釋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與沒收犯罪物品具有性質區別。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應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據此,追繳了犯罪所得的財物,不屬於沒收財產;沒收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也不屬於沒收財產。可見,沒收財產事實上是沒收犯罪人合法所有並且沒有用於犯罪的財產;不得以追繳犯罪所得、沒收違禁品與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來代替或折抵沒收財產。
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根據本條規定,罰金數額應當與犯罪情節相適應。也就是説,犯罪情節嚴重的,罰金數額應當多些;犯罪情節較輕的,罰金數額應當少些,這是罪刑均衡原則在罰金裁量上的具體體現。在裁量罰金數額時應否考慮犯罪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結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從有利於判決執行的角度出發,在罰金裁量的時候應當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
刑法中對罰金和沒收財產有着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執行一般都是將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後進行的。在判處罰金時,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犯罪事實來認定,結合法律上對該犯罪事實的處罰標準進行,避免出現判處罰金不準或者錯判誤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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