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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的行政處罰權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工商所跟大家所熟悉的工商管理局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因為工商管理局是由國家直接設立的機構,而工商所的主管單位是屬於工商局的,也就是工商所實際上是屬於工商局的一個分支事業單位,工商所主要是負責對該區域內的一些事務進行管理。接下來大家可以跟隨小編的腳步一起來認識一下工商所的行政處罰權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工商所的行政處罰權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工商所的行政處罰權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辦理轄區內由區、縣工商局登記管理的企業的登記初審和年檢、換照的審查手續,並對區、縣工商局核准登記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管理轄區內的集貿市場,監督集市貿易經濟活動;

(三)監督檢查轄區內經濟合同的訂立及履行,調解經濟合同糾紛;

(四)受理、初審、呈報轄區內個體工商户的開業、變更、歇業的申請事項,對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五)指導轄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户正確申請商標註冊,並對其使用商標進行監督管理;

(六)對轄區內設置、張貼的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七)按規定收取、上繳各項工商收費及罰沒款物;

(八)宣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職責。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説,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範圍;對被處罰人來説,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並不再繼續違法。

2、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由於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因而法律對其適用作了嚴格的規定:(1)在適用機關上,只能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2)在適用對象上,一般只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自然人,但不適用於精神病患者、不滿14歲的公民以及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週歲以內的嬰兒的婦女,同時也不適用於我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3)在適用時間上,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適用程序上,必須經過傳喚、訊問、取證、裁決、執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2)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3)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4)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行政處罰法除以列舉方式規定了上述行政處罰外,考慮到這六種行政處罰可能不足以處罰行政違反行為,又授權法律和行政法規這兩種全國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創設六種行政處罰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由法律和行政法規新創設的行政處罰主要有勞動教養、通報批評、強制履行兵役、驅逐出境、撤銷註冊商標、註銷城市户口等。

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是指行政處罰機關對違法行為的具體懲戒制裁手段。

因為工商所也有權利對該區域內的工商管理登記進行審查,對各工商收費,個體工商户的申請事項,經營活動等進行監管的。所以工商所也可以對一些不合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户等進行罰款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