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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催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般很少有行政處罰的相對人會見到關於行政機關下發的催告通知函的,因為催告通知函都是行政機關在對當事人作出行政罰款以後,規定的時間之內仍然沒有履行這種義務,不會直接對其採取一定的強制措施,中間會先有下達催告函的這一程序。其實有很多人都並不瞭解行政處罰催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行政處罰催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催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後,要送達當事人,自送達日期算起,當事人應在15日內繳納罰款;15日滿後還沒有繳納罰款的,在當事人沒有提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情況下,執法機關要進行履行行政決定的催告,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通知書送達後,在當事人沒有異議的情況下,10內仍不繳納罰款的,這時行政機關才能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作出決定的這個時間必須在催告通知書送達10日後和不超過三個月內,強制執行決定作出後再向法院提出行政強制執行的申請。

其次是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還要得到法院的受理後才能實施,法院在受到申請後5日內作出受理與不予受理的決定後,法院受理後要審查是否進行強制執行的裁定,時間為7日內作出。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催告

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催告書應載明4項內容:

①履行義務的期限;

②履行義務的方式;

③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④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催告的目的在於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義務,並在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作出前給予當事人一次自覺履行的機會,以彰顯《行政強制法》對當事人主動性的尊重。

並不是所有強制執行都要經過催告,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無須催告的例外包括兩種情形:

第一,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第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後立即通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處理。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催告主要是針對行政處罰當中的罰款,當事人在15天之內沒有交罰款,也沒有提起任何司法救濟的途徑,作出罰款的行政機關在下達催告通知書以後,催告通知書的時間是十天,十天還沒有履行這種義務行政機關才能夠按照相關的強制執行來對當事人予以處置的。所以這種情形,大多數的正常的自然人都不會這麼做的,這意味着是公然的跟我國的法律制度,國家行政部門相對抗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