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屬於什麼行為?
一、行政裁決屬於什麼行為?
行政裁決屬於一種行政司法行為。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和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特定民事、經濟糾紛進行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又稱為行政司法。
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範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並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二、行政裁決的簡介內容
1、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依法裁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權益爭議的活動。行政裁決的特徵有以下方面: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
(2)行政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經濟糾紛。
(3)行政裁決在形式上具有準司法性。
(4)行政裁決在效果上具有強制性。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行政裁決主要有以下幾類:
(1)損害賠償裁決。這是指行政機關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賠償爭議所作的裁決。
(2)權屬糾紛裁決。這是指行政主體對平等主體之間,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某一財產、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所作出的裁決。
(3)侵權糾紛裁決。這是指在平等主體之間,一方當事人認為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權益受到了2、另一方侵犯時,依法請求行政機關制止侵害,並責令侵權方對其侵害行為已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比較一下,行政裁決和行政複議。行政裁決,裁決的對象是民事糾紛,行政複議的對象是行政糾紛。兩者之間的共同點都是行政機關解決爭議,行政機關的作用類似法院,所以有時把這兩種行為概括稱為"行政司法"。兩者的不同點是對象的不同,行政裁決的對象是民事糾紛,行政複議的對象是行政糾紛。一般説來,民事糾紛發生後,一方當事人可訴至法院。為什麼行政機關也可以裁決民事爭議呢?主要有兩個條件,一個是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解決;二是當事人提出了申請。只有在這兩種情況下,行政機關才能解決民事糾紛。
行政調解和仲裁的對象也是民事糾紛。但是,行政機關調解民事糾紛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因為經行政機關調解,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所達成的調解協議體現的是糾紛雙方當事人的意思,並沒有體現行政機關的意思,行政機關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時不能強制執行,即調解行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所以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管理中,對民事糾紛的仲裁只有一種,即勞動合同爭議仲裁。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到勞動局裏的勞動合同爭議仲裁委員會去仲裁,仲裁也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因為勞動局裏的勞動合同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是行政機關,而是具有中立性的社會組織。當事人不服行政仲裁,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行政裁決如果有一方沒有在規定期限之內嚴格履行的,另一方有權向法院要求強制執行來捍衞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如果雙方又對行政裁定結果產生異議的,可以向更高一級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目的是要求進一步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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