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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工程民事立案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和民事立案在很多情況下並不衝突,因為多數的民事糾紛最後的結果都是伴隨着行政處罰的,或者是罰款,或者是行政拘留。所以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公安部門對於民事糾紛立案和最後的行政處罰這兩者之間在相關的法律體系上是互通的。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法律常識是,行政處罰工程民事立案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工程民事立案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一、行政處罰工程民事立案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公安機關已立案的, 需要進行調查取證,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法條鏈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 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立案後,第二個步驟就是調查取證

1、調查取證: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並可以依法進行檢查。 調查取證時,一般應當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

2、 核 審:案件核審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實施。核審完畢,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查決定。

3、告 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對行政處罰建議批准後,由辦案機構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及其他權利。

4、處理決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經過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鑑定等時間不計入案件辦理期限。

5、行政處罰的執行:

處罰決定作出並送達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工商行政管 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具體要看是因為什麼原因引起的行政處罰吧。像一般的打架鬥毆在公安部門已經立案的情況下,雙方可以在公安部門的調解下解決,對於公安部門的調解沒有什麼爭議的話,肯定當事人也不需要面臨相關的行政處罰結果了。反之,如果調解不成的話,公安部門在立案並且調查清楚以後,就會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