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出行政處罰期限問題是否有規定
因為在庭審的時候,我國對於法庭審結案件的期限都有着非常明確的規定,所以庭審的時間一般情況下都是不會超過法定期限的。有些人就是因為這一規定,所以對我國的行政處罰的期限問題也是比較關心的。所以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做出行政處罰期限問題是否有規定?
一、做出行政處罰期限問題是否有規定?
行政處罰法只規定了兩年時效期限,也就是説違法行為發生後兩年內沒有發現的,不得再做出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時效的規定是六個月。
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規定,你説的情形又超出了期限,所以應當是違法的。但是違反期限對行政機關和行政處罰行為有什麼樣的影響,法律並沒有規定。從法理上來推斷,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應當是無效的,可以提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處罰辦案期限為多久?
(一)《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鑑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二)規定辦案期限的實際意義。
辦案期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時間等不計入辦案期限。
事實上,《行政處罰法》沒有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但不能據此認為《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沒有要求。
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一大原則。《行政處罰法》在規範行政處罰行為、推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同時,同樣重視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時效的規定以及聽證程序有關時限的規定,表明了對行政機關依法辦案、及時辦案的要求。由於行政處罰案件種類複雜,涉及多項行政管理內容,加之各地行政執法實際情況差別很大,《行政處罰法》對辦案期限沒有明確作出統一規定。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從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執法的角度出發,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辦案期限作出了必要的、可行的規定。
只是在我國制定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當中,有提到六個月之內將所有的行政處罰程序進行完畢。並且企業或者公民的某些違法行為,自發生之日已經超過了兩年的時間,行政機關在此期間都沒有任何行政處罰的行為,以後就不能夠再追究了,不過這種情況也很少見,政機關一般都是違法必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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