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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不服的起訴狀怎麼開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行政處罰不服的起訴狀怎麼開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不服治安行政處罰的行政起訴狀

對於不服治安行政處罰的行政起訴狀的問題,我的理解是:

被侵害人不服對侵害人的處罰決定,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

(二)與被訴的行政複議決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或者在複議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

(四)與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受侵害人是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厲害關係的,

也是符合第十三條第(二)和第(四)項的規定,

所以,被侵害人有權利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