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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訴狀(勞動監察處罰不服)

行政起訴狀(勞動監察處罰不服)

行政起訴狀(勞動監察處罰不服)

行政起訴狀

原告:樑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證住址*****,現住深圳市**街道。身份證號碼:*************。 聯繫方式:134********。 

被告:深圳市龍崗區勞動局。住所地:深圳市龍崗區中心城勞動社保大廈。 法定代表人:楊小明,局長。 聯繫方式:28917233

第三人:***玩具(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龍崗區**鎮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聯繫方式:********。 

訴訟請求

1、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深龍勞監處[2006]02-015號《勞動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 

2、判決被告限期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被告未能查清原告舉報事實,《決定書》主要證據不足 

原告於2003年11月12日進入第三人處工作,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2006年11月30日,第三人以原告“患病不能工作”為由將原告辭退,辭退書上有第三人主管簽字。當時,原告要求第三人結算工資未果。原告離開第三人處時,要求第三人支付剋扣原告2004年11月至2006年10月的工資(加班工資)30800元、支付原告2006年11月份工資1600元、支付原告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經濟補償金3840元及待通知金1280元皆遭拒絕。迫於無奈,原告於2006年12月11日以快遞郵寄信件的方式向被告舉報第三人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事實。《決定書》稱第三人提供了《離職聲明》、《考勤表(卡)》、《工資表》等資料,但這些材料被告未曾要求原告提出意見和辯解,這些資料既不全面,真實性又有異議,不能依此便認定原告舉報的侵權事實。 

二、《決定書》適用部分法律、法規錯誤 

此致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樑某某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