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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海關行政處罰如何進行?

一、企業海關行政處罰如何開展?

企業海關行政處罰如何進行?

1、立案

海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由海關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立案調查,下列情形不予立案:

(1)沒有違法事實的;

(2)違法行為超過法律規定的處罰時效的;

(3)其他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

2、調查取證

海關立案後應全面、客觀、公正、及時地進行調查、蒐集證據,並依法進行,涉及的隱私或祕密應當保守。海關調查取證時海關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3、行政處罰的決定

海關關長應當根據對行政處罰案件審查的不同結果,依法作出以下決定:

(1)確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其情節和危害後果的輕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3)符合撤銷案件規定的,予以撤銷;

(4)符合《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規定的收繳條件的,予以收繳;

(5)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偵查部門依法辦理。

4、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當事人應當在海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的規定期限內履行。當事人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海關收到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海關同意當事人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的,應當及時通知收繳罰款的機構,執行完畢的期限自處罰決定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不得超過180天。

二、海關行政處罰的形式有哪些?

1、警告,包括口頭和書面警告;

2、罰款,對其中較大數額的罰款(指對公民處1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萬元以上的罰款),在做出決定之前要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3、沒收走私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及違法所得;

4、撤銷報關企業和海關准予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的企業註冊登記,取消報關從業資格,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

5、取締未經註冊登記和未取得報關從業資格從事報關業務的企業和人員的有關活動。

綜上所述,海關是政府機構,其具備行政執法權。在工作過程中發現企業進出口違反法律規定,觸犯行政法規的,應該給予行政處罰。首先海關會立案,然後調查違法事實,根據掌握的情況及法律依據作出處罰的決定。對於企業拒絕執行的,海關可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