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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實施行政處罰如何進行

我國行政處罰法》對簡易程序的適用做了明確的規定,具體如下:
1.適用範圍
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2.適用程序
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3.備案
第三十四條第三款: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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