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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河海事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有很多企業和公民個人賴以生存的依據就是通過船舶運輸貨物,或者在海上從事一些其他的業務,總之都是離不開航海這片領域的,所以國家也是為了能夠統一的管理海商海事的秩序,防止在作業的時候發生污染我國海域的這種事情,專門制定了內河海事行政處罰法。下面本站小編要給大家介紹的內容是,內河海事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內河海事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內河海事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

1、警告。

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説,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範圍;對被處罰人來説,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並不再繼續違法。

2、罰款。

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

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其實在海事糾紛中比較常用的還是針對違法行為人或是機構的罰款,不過歸根結底要看具體是違反了我國對海商管理法則的哪一條規定才能確定處罰結果的。海商秩序管理意義重大,不僅關係到海商方面的經濟發展,對維護我國海域領土也是意義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