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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政府有沒有行政處罰權

一、鄉鎮機關有沒有行政處罰

鄉政府有沒有行政處罰權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0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此條規定表明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部分職能是行政處罰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顯然,這樣的主體的行為取向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

我國鄉鎮人民政府行使下列權力:一是行政執行權;二是行政管理權;三是行政保護權。

四是行政保障權 五是鄉鎮人民政府有權針對普遍性行政事項所發佈的決定和命令,實際上就是行政規則。”鄉鎮人民政府形成行政規則是以發佈規範性文件的形式實現的,而行政規範性文件就屬抽象行政行為的範疇。由此得知,鄉鎮人民政府沒有行政處罰權。

2、根據省政府文件批准的所謂“擴權強鎮”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鄉鎮政府沒有行政處罰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於實施機關的規定

第三章、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第十六條,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 安機關行使。

第十七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 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託 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 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 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行政處罰需要由縣級以上的地方政府中具有行政處罰權力的機關做出,因此鄉政府不具備行政處罰的權力。鄉政府對違法人員做出的行政處罰的規定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