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職務侵佔罪中數額較大標準是怎樣的

職務侵佔罪中數額較大標準是怎樣的


雖然在名字上面職務侵佔罪與職務犯罪很相似,但實際上這屬於完全不同類型的犯罪,但有一點在犯罪主體上面,法律要求這二者都是特殊主體犯罪,前者為一般公司、企業或者單位的工作人員,而後者則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認定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的時候,需要看具體侵佔的財產數額是否達到了較大的標準。那麼職務侵佔罪中數額較大標準是怎麼規定的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的規定:職務侵佔數額1.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職務侵佔數額1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

刑法第271條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10000元以上,數額巨大十萬元以上。

職務侵佔罪中數額較大

對職務侵佔數額較大的起點,仍是參照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解釋》中規定的"5000-20000"元,各省、市、自治區司法機關在確定具體標準時,可以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狀況確定。

職務侵佔罪的法規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經過了上文的分析,我們發現職務侵佔罪中數額較大在相關司法解釋中有規定,而《刑法》中僅僅是對此罪的量刑標準進行了規定。其中實施職務侵佔行為的,只要數額達到了15000-100000元的,那麼就屬於數額較大,此時就可以認定行為人是構成了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