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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的犯罪數額為多少

職務侵佔罪並非是職務犯罪中的一種,畢竟我國規定的職務犯罪只能是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而職務侵佔罪雖然也是特殊主體犯罪,但這裏要求是一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才行。而在定罪的時候也要考慮到數額,那麼職務侵佔罪的犯罪數額為多少呢?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職務侵佔罪的犯罪數額為多少

一、職務侵佔罪的犯罪數額為多少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佔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因為經濟水平發展不平衡,各省對數額較大的標準也是不同的,普遍高於原定的5000元,如河南是一萬元,南方城市1-2萬元不等。

二、涉嫌職務侵佔罪會怎麼判

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

1、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佔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即在實施了職務侵佔行為的時候,如果數額達到了這個標準的,則就可以認定構成職務侵佔罪。對於職務侵佔罪的量刑,法院是按照有證據的數額判決的,建議當事人家屬儘快委託專業律師為其提供刑事辯護,因為一個好的律師可以幫助從輕或者減輕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