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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消費後贓款追回是上交國家的嗎

一、挪用資金罪消費後贓款追回是上交國家的嗎?

挪用資金罪消費後贓款追回是上交國家的嗎

挪用資金罪消費後贓款追回不是交給國家的,是返回給公司的。

對於被害人的合法財產,不需要在法庭出示的,應當及時返還被害人。

關於贓款贓物的處理,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執行,並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以下處理:

(一)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依法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贓款贓物為由,拒絕受理案件。

(二)偵查機關凍結在金融機構的贓款,應當向人民法院隨案移送該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由人民法院通知該金融機構上繳國庫,該金融機構應當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三)查封、扣押的贓款贓物,對依法不移送的,應當隨案移送證據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機關上繳國庫,查封、扣押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二、挪用資金罪的量刑標準

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就像是詐騙案件當中,被犯罪嫌疑人詐騙去的這些非法所得,如果公安機關追繳回來了,不能説把原本屬於受害者的合法收入全部都去上交給國家。挪用資金罪的性質也一樣,即便是挪用的國有企業的公款,也是直接返還給國有企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