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不構成挪用資金罪嗎?
一、挪用公款不構成挪用資金罪嗎?
挪用公款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單位的貨幣資金歸個人使用,都具有日後歸還的意圖。其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則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員。
2、犯罪客體和對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同時侵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權,而挪用資金罪則僅僅侵犯了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部分所有權。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款和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的款物,而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對象則不僅包括國有、集體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而且也包括私營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認定是挪用公款罪還是挪用資金罪主要根據主體和客體的界定,才能準確劃分罪名。
二、哪些行為可構成挪用資金罪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
對於此種情況,必須有兩種限制,即挪用本單位資金既不是進行非法活動,也不是進行營利活動,而是進行其他活動,所以這兩種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即所謂“超期未還型”。
(2)挪用本單位資金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營利活動,是以營利為目的所實施的合法的一切經營活動。例如,以挪用的資金作為資本,從事經商、生產、入股分紅、存入銀行或者借給他人而個人得利等。但是應當注意,這裏所指的營利活動不包括非法活動。對於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為,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限制較為寬鬆,只要挪用的數額較大,就構成犯罪。對於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行為人營利的目的是否達到,均不要求。即所謂“營利活動型”。
(3)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
所謂“非法活動”,是包括一切違法犯罪活動,常見的有非法經營、賭博、走私、嫖娼、行賄等。此種形式的挪用原則上對期限、數額均無限制。
在審理相關挪用資金和挪用公款時候的案件,法官要嚴格的根據事實情況來判斷該案件到底是犯了挪用資金罪還是挪用公款罪,儘量避免使用錯誤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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