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危害羣眾利益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玩忽職守罪危害羣眾利益量刑標準是什麼?
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二、不認罪可以判刑嗎?
可以的,只有證據就可以定罪。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事實上,玩忽職守罪不單純的是危害到了人民羣眾的利益,其實在某種程度上也會給人民羣眾留下非常不好的印象。而且,構成玩忽職守罪説明造成的後果已經比較嚴重了,玩忽職守這種犯罪行為也要先調查清楚,法官是根據相應的證據裁定量刑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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