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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量刑情節從輕包括哪些?

職務犯罪量刑情節從輕包括哪些?

一、職務犯罪量刑情節從輕包括哪些?

1、關於自首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成立自首需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要件。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未被辦案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佈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在此期間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2、關於立功

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3、關於如實交代犯罪事實

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1)辦案機關掌握部分犯罪事實,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種其他犯罪事實的;

(2)辦案機關掌握的證據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實交代有助於收集定案證據的。

3、關於贓款贓物追繳等

貪污案件中贓款贓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繳的,一般應當考慮從輕處罰。受賄案件中贓款贓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繳的,視具體情況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二、職務犯罪的特徵包括哪些?

1、職務犯罪主體:職務犯罪的主體在我國法律中規定: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3)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

(4)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職務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危害後果,所持的一種心理與心理狀態。

3、職務犯罪的客體要件:侵害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4、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

(1)利用職務之便;

(2)濫用職權;

(3)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

綜上所述,職務犯罪是危害國家社會經濟健康發展,侵害老百姓的正當權益,污染社會風氣。我國對貪污、受賄及侵佔國家財產等職務犯罪,一直保持高壓態勢。在量刑上面,如果嫌疑人由立功自首表現、如實供述職務犯罪事實,並且在案發後主動退贓,配合公安機關偵查的,可以當從輕處理情節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