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挪用公款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刑法挪用公款量刑標準是什麼?
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
1、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2、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四、緩刑問題: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對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可不適用緩刑:
(1)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
(3)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將贓款用於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4)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有數罪的;
(5)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6)犯罪涉及的財物屬於特定款物,情節嚴重的。
綜上所述,犯罪分子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不適用緩刑,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不適用緩刑,挪用公款拒不退還,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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