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內應該做好哪些事情?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了離婚冷靜期,很多人認為離婚冷靜期的設置主要是針對衝動型離婚,這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筆者認為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其實是讓離婚男女在冷靜期內充分思考認識自己及子女的處境,從而能夠從自身及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達成離婚協議。衝動離婚不可怕,如果雙方感情沒有破裂可以復婚,可怕的是衝動之下達成的離婚協議,留下尾巴,後患無窮!
但凡通過協議方式離婚的,總是以一方急於離婚或協迫做出妥協,最終促成協議的達成,本文從離婚協議達成的角度,分析離婚男女在離婚協議中常犯的錯誤情形及應對,希望男女雙方能夠在離婚冷靜期予以充分重視。
一方急於離婚的,如一方長期遭受家暴、冷暴力,經過長期對峙,最終以放棄自身權益,獲得自由。有時,這種以己方近乎淨身出户的方式,換得的自由,也是要付出巨大代價的。一旦達成對自己不利的離婚協議,後期反悔,想挽救是非常困難的,這主要體現在財產上的讓步,離婚後,以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脅迫、顯失公平,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極少能得到法庭支持。對於孩子的撫養權爭取也會遇到同樣的情形,離婚後,一方提起變更撫養權訴訟的,除非有虐待等法定的變更情形,一般不予變更撫養權,在孩子撫養方面,一方也會以放棄撫養費換取對方儘快同意離婚,離婚後,通過訴訟主張撫養費也是很困難的。關於上述內容的離婚條款,應該在離婚冷靜期內慎重考慮,不應該為了急於離婚而達成對於己方不利的條款,尤其是放棄撫養費的條款,損害的不只是己方的利益,還有子女獲得更好照顧的利益。
實際上,一方存在家暴、吸毒、賭博等導致感情破裂的情形的,一方應該通過報警的、留存病例等方式,固定證據材料。這種情形下,因一方存在法定的導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另一方完全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獲得有利於己方的訴訟結果,無過錯一方可以提起損害賠償、多分財產等訴求。
基於脅迫的離婚情形,這裏講常見的一種情況,一方獲得另一方出軌的證據,通過各種脅迫,逼迫對方就範,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明顯對自身不利的條款。一些人的觀點中,認為只要出軌,就要淨身出户,與其人盡皆知,不如主動放棄。實際上,出軌並不是法定的導致感情破裂情形,出軌方也不能當然地被認定是過錯方,進而導致財產少分或不分。當然,如果雙方均有過錯,法院是不會認定過錯方的。以上這些,在離婚的冷靜期內,完全可以通過研讀法律、各種途徑的諮詢獲得正確的法律認知。
以上,不能完全羅列離婚協議中不利情形,有的條款對一方不利,有的條款對雙方均不利。例如,離婚協議中,約定夫妻共同房產歸屬於子女的條款就是明顯的對雙方經濟不利益條款,該條款是對離婚雙方添加負擔,而子女獲益條款,協議一旦達成,很難變更,且履行起來困難重重。筆者在多篇文章中均有敍述,如在《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屬於子女,子女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一文中,就子女如何獲得房產給與詳盡的敍述。
在離婚冷靜期內,要不斷反思自己的婚姻,重建對於婚姻法律方面的認知,糾正錯誤的法律認知,建立結婚自由、離婚自由的意識,抵制衝動結婚、被迫離婚。
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作者:季偉,江蘇田灣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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