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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玩忽職守導致追責可以選擇哪些人做辯護人

一、因玩忽職守導致追責可以選擇哪些人做辯護人?

因玩忽職守導致追責可以選擇哪些人做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

(3)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

(4)其他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

不能擔任辯護人的範圍

1、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主刑、附加刑、宣告緩刑)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灰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公、檢、法及國家機關安全、監獄的現職工作人員

5、本法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案件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7、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二、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其實玩忽職守,即便是沒有構成犯罪,民眾向有關部門舉報之後也會追責的,在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要對玩忽職守的工作人員進行行政處分,如果是行政處分的話,就不需要請辯護人了,需要請辯護人的是因為玩忽職守都構成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