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有哪些規定?
兩高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有哪些規定?
職務犯罪的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也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通常由檢察院管轄,可分為三大類;而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涉及類型較多,由當地公安機關管轄。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國家對職務的管理職能,依照刑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的總稱。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由檢察機關立案管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其它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一般由公安機關立案管轄。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可以劃分為以下三大類:
(一)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
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1、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4、單位受賄罪5、行賄罪6、對單位行賄罪7、介紹賄賂罪8、單位行賄罪9、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0、隱瞞境外存款罪11、私分國有資產罪12、私分罰沒財物罪。
(二)瀆職罪(第九章)
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1、濫用職權2、玩忽職守3、枉法追訴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員罪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3、刑訊逼供罪4、暴力取證罪5、虐待被監管人罪6、報復陷害罪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職務犯罪的種類多樣,包括貪污受賄、侵犯人身權利等多種。在職務犯罪的主體當中,包含國家機關人員以及非國家機關人員。非國家機關人員職務犯罪一般都是由當地的公安機關進行處理。在進行職務犯罪案件的審理時,還需要上報當地的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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