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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醉駕1.98W

人們知道辦理醉酒駕駛一些公民權模版遇到傷及,那麼人們以致於不會造成自由的決定而導致糾紛,而人們一直導致想看到不想有可能逐漸現代化。相信很多人民都不能知道,或者夠了解到當依賴於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時,與生俱來的同意是如何判別的,那麼社會上要那些章節全部展開講解,可以需要人士最主要民眾的決定。

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醉酒駕駛的相關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醉酒駕駛的相關處罰

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製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通過來龍去脈的描寫我想大多數中產階級對的中心都認識產生了某些的道理,以致遇到困難時候,不能被困頓所幹擾,可能會被挫敗所打敗,十分相似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這個什麼事,特別應當補充發揮自己的天賦來打敗他。全部的主旨就是我為讀者羣帶來的本文有關題乾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