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規定緩刑如何計算累犯
司法制度存在本身的意義,就是要讓一些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後,通過我國法律的制度,能夠明白自己所犯的錯誤,這才是法律真正的意義。但是在生活當中總是有一些人知錯不改,在被判處刑罰以後,繼續實施作案。在下文當中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規定緩刑如何計算累犯?
一、在我國規定緩刑如何計算累犯?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判處緩刑的人實際上並沒有執行刑罰。所以不算累犯。
二、累犯適用緩刑嗎?
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後又故意犯罪的不適用累犯的規定,因為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在再犯應當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但過失犯罪除外。
從發條分析是前罪已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的犯罪是已經“實際”執行完畢。
《刑法》第六十七條相關規定是: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從法條分析“不再執行”就是沒有執行過,既沒有“實際”執行。所以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後又故意犯罪的不適用累犯的規定。
三、緩刑期間又犯罪怎麼處理?
我國《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我們可以看出其實判處緩刑的人,實際上並沒有執行刑法,所以在某種程度上並構成累犯。但是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在執行完畢以後五年之內如果又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話,那麼就構成了累犯,對於累犯,一般法院會從重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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