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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城管協管員玩忽職守在法律上的規定有哪些

一,派遣城管協管員玩忽職守在法律上的規定有哪些

派遣城管協管員玩忽職守在法律上的規定有哪些

玩忽職守是屬於罪的一種,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泄露國家祕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

一類犯罪的統稱,包括玩忽職守罪及其他罪名;是否夠罪要看是否因此造成了國家或他人的重大損失、情節嚴重等因素。

二、玩忽職守罪的三大區別:

(一)主觀方面不同

雖然玩忽職守罪是主觀罪過,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但是有所不同。

罪主要是由故意構成,個別情況下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其中,表現為故意的濫用職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表現為過失的濫用職權,既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玩忽職守罪主要由過失構成,少數情況下也可以由故意構成。其中,表現為過失的玩忽職守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表現為故意的玩忽職守可以是間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二)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完全相同

雖然兩罪都侵犯了國家機關正常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活動,但兩罪侵犯的直接客體還是有一定差別。

任何一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應當在職務活動中正確地履行職責,依法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一切的濫用職權活動,都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正當性原則地侵犯,從而危害到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玩忽職守的問題需要自己學會進行程序上的準備,只要自己的問題解決不存在較多的爭議,問題的有效性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闡述,畢竟自己的問題不是一件小事,只要自己的事情的確定就會有着不小的影響,自己需要注意實際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