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與玩忽職守是不是需要一塊審理
一、受賄與玩忽職守是不是需要一塊審理?
受賄與玩忽職守一般不是一塊審理的,因為不符合併案審理的條件,合併審理的條件是:
(1)案件性質相同或相似。
(2)犯罪時空相同或相似。
(3)侵害的目標相同或相似。由於犯罪動機、目的和犯罪經驗的因素,犯罪分子對侵害目標的選擇也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規律性。有的犯罪分子在其最初的犯罪生涯中選準對象後不輕易改變目標,所以在接連發生侵害對象相同的系列案件時,要考慮是否符合併案的條件。應注意的是,受主客觀條件的影響犯罪分子會臨時改變侵害目標,所以侵害目標的相同或相似是據以併案的重要條件,而不是決定性條件。
(4)犯罪方法相同或相似。犯罪方法是指罪犯實施犯罪時在現場中採取的各種犯罪活動方式的總稱。它不僅受犯罪分子犯罪動機、目的與個性特點的影響,還受其自身職業、知識結構及其特殊技能等各方面條件的影響,往往具有習慣性和穩定性。面對相繼發生的作案手法相似的系列案件,一般應當考慮併案。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同一個犯罪嫌疑人同時構成受賄罪和玩忽職守罪的,那麼人民法院當然是一起審理的,但也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合併在一起審理。另外就是玩忽職守案件一般也不屬於團伙作案,因為玩忽職守屬於典型的過失,犯罪過失犯罪不會有共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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