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刑事自訴案件的條件都是什麼
一、提起刑事自訴案件的條件都是什麼
自訴是公訴的對稱,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事自訴案件要具備下列幾個起訴的條件:
1、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訴狀;提交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的 審判人員作出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認為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自訴人提交外文自訴狀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2、自訴人提起自訴必須在法定的犯罪追訴期限內提起。
3、自訴狀或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訴狀的名稱為《刑事自訴狀》。附帶民事訴訟的為《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2)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的近親屬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
(3)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4)具體的訴訟請求。
(5)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6)物證和書證名稱、件數等。
4、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應當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聾、啞等不能親自告訴的,其近親屬可以代為告訴。
5、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要認真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之日起十五日內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在十五日內書面通知自訴人並説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自訴人堅持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6、自訴人不得誹謗誣陷被告人。人民法院審查立案時,應當向自訴人説明誹謗誣陷應負的法律責任。
7、自訴人明知侵害人是二人以上,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視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後自訴人又對其他侵害人提出告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二、法院不予受理的刑事自訴案件有哪些
刑事自訴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犯罪已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
(2)被告人死亡的;
(3)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4)不屬自訴案件範圍的;
(5)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但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除外;
(6)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7)民事案件結案後,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再行提出刑事自訴的。
近親屬代為告訴的,應提供與被害人關係的證明,同時提供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和聾、啞、患病等證明。
法律中規定,如果是屬於刑事自訴案件範圍內的案件,如誹謗案、侮辱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等等,那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就是提起刑事自訴。而對於自訴案件,在法官宣判之前,都是允許當事人進行和解的。至於自訴案件的調解,只能是對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和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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