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撤訴什麼條件才會符合?
一、刑事自訴案件撤訴什麼條件才會符合?
1、自訴人起訴認為被告人構成犯罪,法院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法院説服被害人撤訴或駁回起訴。如婆婆起訴兒媳構成虐待家庭成員罪,法院經審理認為屬於家庭糾紛不構成犯罪,説服婆婆撤訴。
2、自訴人起訴認為被告人構成犯罪,但提供不出充分犯罪證據的,法院説服被害人撤訴或駁回起訴。
3、在法院判決前自訴人與被告人自行和解的,法院不再判決,由自訴人寫撤訴書備案。
4、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過調解自訴人對被告人不再告了,可以撤訴。
5、自訴人起訴後,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訴處理。
6、法院審判過程中,自訴人未經法庭准許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二、刑事自訴案件的提起條件有哪些?
自訴是公訴的對稱,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事自訴案件要具備下列幾個起訴的條件:
1、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訴狀;提交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的 審判人員作出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認為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自訴人提交外文自訴狀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2、自訴人提起自訴必須在法定的犯罪追訴期限內提起。
3、自訴狀或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訴狀的名稱為《刑事自訴狀》。附帶民事訴訟的為《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2)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的近親屬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
(3)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4)具體的訴訟請求。
(5)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6)物證和書證名稱、件數等。
4、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應當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聾、啞等不能親自告訴的,其近親屬可以代為告訴。
5、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要認真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之日起十五日內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在十五日內書面通知自訴人並説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自訴人堅持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6、自訴人不得誹謗誣陷被告人。人民法院審查立案時,應當向自訴人説明誹謗誣陷應負的法律責任。
7、自訴人明知侵害人是二人以上,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視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後自訴人又對其他侵害人提出告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刑事自訴案件就是屬於自己向法院提出來的提件,但如果在提起了之後又要進行撤訴的話那麼就應該要説明其理由,撤訴的要求是必須要當事人自願,只要還沒有審理,那麼此案件就可以達到和解或者是撤訴的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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