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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嗎?

一、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嗎?

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嗎?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第一百九十二條對於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經説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條 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後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 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蔘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後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 不出庭的,即視為放棄告訴權利。第一審宣判後,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本解釋限制。

二、自訴案件的程序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自訴案件一般就是自己告訴的案件;對於此案件一般在走訴訟程序的時候也會先進行調解,在調解不好的情況下才會進行審判,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會有相關的程序,但對於自訴的案件與其它案件的處理方式不一樣,這就要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