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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法院應當調解嗎

一、刑事自訴案件法院應當調解嗎?

刑事自訴案件法院應當調解嗎

刑事自訴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第一百九十八條 對於自訴人要求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屬自願的,應當准許;經審查認為自訴人系被強迫、威嚇等,不是出於自願的,應當不予准許。

第一百九十九條 對於已經審理的自訴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當記錄在卷。

第二百條 調解應當在自願、合法,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判決。

第二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自訴人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採取的,應當立即予以解除。

第二百零二條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准許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自訴人撤訴處理。

自訴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訴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

第二百零三條 對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二、自訴案件的範圍是什麼?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7、侵犯知識產權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本身刑事自訴案件的犯罪情節就相對比較輕微,即便人民法院沒有進行調解,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原被告雙方還是可以庭外調解的,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自訴案件中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