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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轉自訴案件可以調解嗎

一、公訴轉自訴案件可以調解嗎?

公訴轉自訴案件可以調解嗎

公訴轉自訴案件不可以調解,公訴轉自訴案件其實是對公安機關,檢察院行為的一種審查,是一種監督糾錯機制。它本質上仍是公訴案件,只不過賦予了被害人自訴的救濟權利,因此是不允許調解的,除了民事賠償部分。但是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可以進行和解。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法院受理自訴案件的範圍是什麼?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包括:

①故意傷害案(輕傷);

②重婚案;

③遺棄案

④妨害通信自由案;

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⑧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編、第五編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3、第三類自訴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條件:

①被害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②對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③被告人的行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

④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

公訴轉自訴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中是很少見的,因為只要有證據證明構成了犯罪,人民檢察院一般不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的。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