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訴轉自訴的案件有哪些?
雖然刑事公訴案件與刑事自訴案件之間有嚴格的劃分,但實踐中,也是有可能出現刑事公訴轉為自訴案件的情況。那到底《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哪些刑事公訴案件可以轉為公訴案件呢?而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又是怎樣的?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有哪些
刑事自訴,根據《刑事訴訟法》112條規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在我國,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條件。如果沒有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就沒有法院的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的範圍如下: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具體來説刑事自訴案件包括: 輕傷害案、侮辱他人誹謗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員案、遺棄案等。
二、刑事公訴轉自訴的案件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
(一)故意傷害案;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
(五)遺棄案;
(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法院受理後對於證據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機關受理,認為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追究責任不追究時,起訴時需要提供相應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也就是説對於一些自訴案件,法律中並沒有限制只能是由被害人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在情節十分嚴重的情況下,也是可以轉為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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