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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訴轉自訴的案件包括哪些

一、刑事公訴轉自訴的案件包括哪些

刑事公訴轉自訴的案件包括哪些

公訴轉自訴的案件有以下八種情形:

(一)故意傷害案;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

(五)遺棄案;

(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

只要符合以上8類情形,若檢察院不提起公訴,被害人就可以提起自訴,如果超出了上述案件範疇,被害人是不可以提起自訴的,即使提起,法院也會駁回被害人的訴訟請求。

二、刑事自訴案件有什麼特點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 或者檢察機關。

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 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 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繫的犯罪行為, 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 判。

4、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刑事自訴案件一般都是情節比較輕微,而且附帶民事訴訟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0條: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的規定。所以一般的應該為3年。

公訴案件轉為自訴案件,在條件上,首先,要求被害人本身是由證據,可以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次,雖然被害人有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報案的,但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實際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如果表示不服的話,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