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轉自訴的案件有哪些?
可能大家還不清楚,在我國對於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其實有時候相互之間也是可以轉換的,就包括公訴轉自訴和自訴轉公訴。在這方面,法律有明確的規定,那麼究竟公訴轉自訴的案件包括哪些呢?而我國規定的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又是怎樣的?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解答疑惑吧。
一、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有哪些
刑事自訴,根據《刑事訴訟法》112條規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在我國,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條件。如果沒有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就沒有法院的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的範圍如下: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具體來説刑事自訴案件包括: 輕傷害案、侮辱他人誹謗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員案、遺棄案等。
二、公訴轉自訴的案件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
(一)故意傷害案;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
(五)遺棄案;
(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法院受理後對於證據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機關受理,認為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追究責任不追究時,起訴時需要提供相應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在看完了上述內容之後,大家應該清楚公訴轉自訴的案件有哪些了吧,主要就是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而被害人又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如故意傷害案、重婚案、遺棄案等等。不管是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在處理的過程中,建議最好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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