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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法院可以決定由公安處理嗎?

一、自訴案件法院可以決定由公安處理嗎?

自訴案件法院可以決定由公安處理嗎?

可以,根據《刑訴48條》第4條第2款規定,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刑事自訴案件,開庭前,法院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嗎

是有可能被逮捕的(而不是刑事拘留)。

根據法律規定,在刑事案件法院審理過程中,法院有權決定逮捕被告人;對於刑事自訴案件,如果被告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八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根據情況,對被告人可以決定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逮捕。

對被告人採取、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由院長決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 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逮捕。

自訴案件通常都是當事人自己到法院起訴的,但是會涉及到證據的問題,當事人有證據,自己向法院起訴,方便快捷,效率更高,如果一些輕微的自訴案件,證據不足的,可以轉給公安機關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