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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實質相似認定

法律2.35W
著作權實質相似認定
著作權實質相似認定是怎麼規定的呢?
實質性相似規則作為著作權法侵權認定的標準之一,其具體適用既涵蓋思想/表達二分法的前提性判斷,又涉及具體相似性判定方法和標準的運用。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如何恰當的在著作權保護範圍之內,通過實質性相似規則的適用,合理的得出侵權與否的判定結論,已成為平衡作者與社會公眾利益的一個重要節點。有鑑於此,本文主要以瓊瑤訴於正一案為視角,通過對實質性相似規則的理論解析與實踐迴應,並在分析、對比不同侵權判定方法的基礎之上,提出幾點對本案判決中關於非文字性作品元素的保護範圍和侵權判定的看法和建議,以期有所裨益。   一、問題導入:瓊瑤訴於正案的困惑   著作權侵權判定的標準不是在於思想的相似,而是在於表達的相似。實質性相似規則的具體適用也是以思想/表達二分法為前提條件的。然而,對於該規則的具體適用一直以來都是困擾著作權侵權認定的難點問題。最近備受社會關注的瓊瑤訴於正一案[1],又將該問題集中地呈現在理論探討與實踐爭議的焦點之上。在本案中,原告主要訴稱被告於正未經原告許可,擅自採用原告作品中核心的獨創情節進行改編,創作電視劇本《宮鎖連城》,原告作品全部核心人物關係與故事情節幾乎被完整套用於該劇,嚴重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權;而被告主要辯稱原告指控被告侵權的人物關係、所謂“橋段”及“橋段組合”屬於特定場景、公有素材或有限表達,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由此可知,本案所涉及的焦點問題在於特定人物關係、故事情節(橋段)、橋段組合(作品結構)等非文字性作品因素是否屬於思想的表達,以及怎樣運用實質性相似規則準確判定其侵權問題。 上訴就是著作權實質相似認定的相關規定,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