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才處理案件報案有用嗎?
一、告訴才處理案件報案有用嗎?
刑事案件中,刑法明確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只能受害人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不能到公安機關報案。即使報案,公安機關也不會受理。
被害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向公安機關報案和求助,公安機關積極受理,進行必要的偵查,幫助被害人減輕和挽回損失是應當的,也是職責所在。經查明行為人所犯之罪不屬於公訴罪而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的時候,公安機關應當即行停止刑事追究,根據刑事訴訟法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並依照法律有關管轄的規定,告知被害人有權決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二、自訴案件包括哪些?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稱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後即進入審理階段,而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也不需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自訴案件包括下列三類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三、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幾種?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案。
綜上所述,誹謗罪、虐待罪等都屬於自訴案件,是受害人告訴才處理的,對於這類案件,報案後公安機關不會處理,也不能立案,因為這不是公訴案件。對於受害人來説,應當直接去法院起訴,準備好刑事自訴狀及其它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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