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才處理案件範圍有哪些?
一、告訴才處理案件範圍有哪些?
我國刑法規定,侮辱罪、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員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侵佔罪,都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並規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幾類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訴的,刑法才予處理,他們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後又撤回告訴的,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追訴的,應當撤銷案件。
但是,因侮辱、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國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員造成重傷、死亡的,不屬告訴才處理的範圍,應當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同時,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訴,致犯罪人逍遙法外,為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被害人的近親屬、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告訴,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二、刑事立案的條件
立案的條件是指決定立案所必須具備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決定是否正確的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這一規定説明,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三、具備告訴的資格是指以下三種人:
1、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2、人民檢察院在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的情況下可以告訴," 受強制" 是指被害人受到暴力的控制,如被捆綁、拘禁,等。" 威嚇" 是指被害人受到威脅、恐嚇,不敢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3、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近親屬在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的情況下也可以告訴。" 被害人的近親屬" 是指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綜全上面所説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一般就是屬於被害人還有被害人的親屬親自告訴給公安機關才會進行立案的案件,對於此類型的案件都是有限制範圍的,必須要符合條件才能合法的進行辦理,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一定要按流程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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