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偵一次與二次的區別是什麼?
一、退偵一次與二次的區別是什麼?
退偵一次與二次的區別是:對於犯罪嫌疑人的處罰結果是不同的。如果在第一次退偵之後補充調查證據不足的,還可以進行二次退偵,但是二次補充調查的報告提交至人民法院,依然是證據不足以支撐案件的最終判決的,將會視為證據不足給予釋放。
二、補充偵查的概念
補充偵查指的是為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自行偵查,也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認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三、相關注意事項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4.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的在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刑事訴訟法175條第四款)
如果人民檢察院對於下級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移交上來的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認為證據不足不能作出判決的,將會進行退偵處理。退偵在我國的法律中要求上限是兩次,如果還是證據不足將會給予釋放。這種嚴密的辦案流程能夠保證案件的審理更加準確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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