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訴訟庭前準備有哪些
一、醫療訴訟庭前準備有哪些
1、起訴狀、答辯狀的傳送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醫療糾紛案件、立案之日起的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醫療機構,被告醫療機構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或者答辯意見。醫療機構提出答辯狀、或者答辯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答辯意見副本發送給患者及其家屬。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法院的告知、調查
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已經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法官做出的合議庭,其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並且可以在開庭時,由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提出迴避的事由。如果患者及其家屬接到相關的文書材料的,應當及時瞭解訴訟程序和訴訟權利、義務,這些基本的訴訟知識對於患者及其家屬是很重要的,在庭審過程中會遇到相關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於相關的規定不明確的,可以向你的代理律師詢問情況。避免在法庭上説錯話,搞錯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在開庭三日前會書面或者口頭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審理的,應當在法院門口的公告欄中公告醫療糾紛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等等。為公開開庭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準備條件。
在法庭庭審開始前,審判人員就開始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包括患者及其家屬提出的各項申請、調取的訴訟證據材料。因此,如果在這個時候患者及其家屬仍然沒有取得相關證據資料的,就應當及時向法官提出證據保全、證據調取的申請。由法官通過法律途徑取得相關的證據和資料。
如果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知道醫療糾紛情況的被調查人、或者本案的關鍵證人出示證件。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閲後,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為了保障人民法庭收集證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有時人民法院在必要時還可以委託外地人民法院進行調查。委託外地法院調查時,會提出明確的調查項目和要求。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會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此,從法律的設定上就可以看出在訴訟開始前,主審法官就已經明確調查情況,在心中已經有了對於本案的一個大體的印象。其實,有一些醫療糾紛案件如果損害事實比較清楚的,庭審的主要目的就是審核證據了。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只要有相關的證據證明的,就可以認定損害的結果,案件的審判就可以做出了,所以,在這裏還是要再次強調證據的重要性。
3、共同訴訟人
按照訴訟法的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也就是説,如果死者的家屬、患者的家屬有很多的,並且每一個家屬都是有原告資格的都應當參加到訴訟中來,如果其中有的原告不能夠參加到訴訟中來的,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庭審。如果確實由於其他原因不能夠參加庭審、或者不願意參加到庭審中來的,按照法律的規定,應當通過授權委託書的形式,將本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委託其他原告行使。如果確實不願意參加訴訟的,可以聲明放棄其權利,判決結果對其也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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