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受理後當事人有何權利?
一、刑事抗訴受理後當事人有何權利?
刑事抗訴受理後當事人擁有的權利是接受相關信息的權益以及出庭參與訴訟活動的權利。提出抗訴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從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種方式。它是人民檢察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40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提出抗訴的,由控告申訴部門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抗訴後,由審查起訴部門出庭支持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應當將抗訴書副本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二、其他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刑事抗訴書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按照抗訴書提供的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住址無法找到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協助杏找;經協助查找仍無法找到的,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抗訴書沒有寫明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準確住址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在7日內補充,經補充後仍不明確或逾期不補的,裁定維持原判。
在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大多數人對於上訴還是比較熟悉的上訴,他就屬於民事類型的案件程序,但是對於抗訴比較陌生,抗訴屬於刑事類型案件,所以在案件確實存在着錯誤的情況之下是可以提出抗訴的,當事人有權利參與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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