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刑偵手段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的刑偵手段有哪些
(一)技術偵查手段
技術偵查手段是指在偵辦各類犯罪案件中,為獲取有關犯罪案件的各種情報、信息、資料等,由專業人員通過專門程序所依法祕密採用的專有技術、方法、手段和措施。 此外,技偵手段也可以理解為技術偵察手段,就是軍事技術偵察手段。
1、訊問犯罪嫌疑人
2、詢問證人、被害人
3、勘驗、檢查
4、搜查
5、扣押物證、書證
6、鑑定
7、辨認
8、通緝
(二)刑事技偵手段
運用技偵手段發現和揭露犯罪,是世界各國偵查機關同犯罪作鬥爭的普遍做法,尤其是對付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走私、製毒販毒、貪污賄賂犯罪以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恐怖 組織等犯罪,技偵手段同一般偵查手段相比,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能夠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成為偵查機關克敵制勝的法寶。
(三)技術偵查措施
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偵查機關為了偵破特定犯罪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審批,採取的一種特定技術手段。技術偵查行為即是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行為。通常包括電子偵聽、電話 監聽、電子監控、祕密拍照、錄像、進行郵件檢查等祕密的專門技術手段。
二、哪些案件可以適用技術偵查手段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的規定,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範圍為以下案件:
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
2、(檢察機關)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在刑事訴訟法對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作了原則性規定以後,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分別出台規定對此予以細化:
(一)公安機關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54條,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範圍為以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2、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
3、集團性、系列性、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4、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5、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6、公安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二)人民檢察院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263條,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範圍為以下案件:
1、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交有關機關執行。
2、本條規定的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包括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訊 逼供、暴力取證、虐待被監管人、報復陷害等案件。
3、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不受本規則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案件範圍的限制。
(三)監察機關技術調查措施的適用範圍
雖然監察機關未有刑事案件偵查權,也未有技術偵查措施,但是根據監察法第28條規定,監察機關調查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根據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調查措施。技術偵查措施與技術調查措施名稱不同,但實質上並未有區別。
技術偵查措施的使用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自行決定與執行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同時賦予人民檢察院自偵部門決定權,但執行權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行使。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批准機關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作出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並確定採取的措施種類和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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