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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酌定量刑情節的手段有哪些

一、刑法中的酌定量刑情節的手段有哪

刑法中的酌定量刑情節的手段有哪些

1.犯罪的手段。

特定的手段作為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內容時,不是量刑情節;故這裏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屬於構成要件內容的手段。犯罪的手段殘酷、狡猾程度,直接説明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因而影響量刑,如傷害的手段是否殘忍,就對量刑起影響作用。

2.犯罪的時空及環境條件。

犯罪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不同,也能説明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響量刑的因素。例如,在發生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時犯罪,其危害性就重於在平時的犯罪,量刑時應當考慮。

3.犯罪的對象。

在刑法沒有將特定對象規定為構成要件的情況下,犯罪對象的具體差別,反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時需要考慮的情節。例如,盜竊救災、搶險款物的危害性就重於盜竊一般公私財物的危害性,量刑時應區別對待。

4.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

當危害結果不是犯罪構成要件內容時,危害結果(包括直接結果、間接結果)的輕重對説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為量刑時應斟酌考慮的重要情節。例如,同是隱匿、譭棄他人信件,其隱匿、譭棄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後果不同,量刑就應有所不同。

5.犯罪的動機。

犯罪動機不同,直接説明行為人的罪過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時必須考慮的因素。例如,同是故意殺人,有的是出於義憤殺人,有的是因為姦情殺人,其所反映的罪過程度就有差別,量刑時也應有所差別。

6.犯罪後的態度。

犯罪後的態度,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因而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例如,有的人犯罪後坦白悔罪,積極退贓,主動賠償損失,有的人犯罪後卻負隅頑抗,隱匿贓物,要挾被害人,這反映出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不同,改造的難易程度不同,在量刑時必須區別對待。

7.犯罪人的一貫表現。

犯罪人的一貫表現既不是定罪的根據,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據,但與犯罪行為有密切聯繫的一貫表現,卻是量刑時應當考慮的因素,因為這種因素也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例如,兩個盜竊相同數額財物的罪犯,一個平時經常有小偷小摸行為,一個沒有不良表現,對於前者的量刑就應當重於後者。

8.前科。

前科是指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事實(參見刑法第100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後又犯罪的,説明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較為嚴重,理當成為酌定量刑情節。但是,如果構成累犯或者特定的再犯(刑法第356條),則屬於法定情節。

刑事案件是比較嚴重的,一般都會判刑。如果犯罪人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的立功表現,一般都會進行減刑處理。如果犯罪情節不是很嚴重達不到犯罪行為的,犯罪人確有悔改之意,一般會免除刑罰,刑事案件一般會減少總刑罰的百分之三十。